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3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9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7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熊文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3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禹州市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安秋军。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熊文军、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文军、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文军、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5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邢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