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279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秋军。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2月18日,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光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留丽
书记员 :李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