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1211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留丽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