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7248号
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784354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被告河南恒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恒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