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3476号
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马谷田镇林果金街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6GPE47F。
法定代表人:余栓成,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753863580J。
法定代表人:张广森,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天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