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17行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泌阳县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泌阳县公路工程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泌阳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系死者**妻子,**系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职工。2019年10月23日泌阳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等职工参加新阳高速两侧白云山附近路旁死树清除工作,**负责砍死树。当日下午三点多,**肚子突然出现剧烈疼痛,一直坚持干活到下班时间回家。**发现**发病后,于当天夜里拨打120急救电话,泌阳县人民医院出车进行抢救,后**于当天夜里死亡。2020年8月3日泌阳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2020年5月19日,**到被告处为其丈夫**申请工伤,被告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编号为01的泌阳县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泌阳县人社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其主体适格。2020年8月3日泌阳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死者**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回家卧床休息,妻子拨打120电话向医院求救,至最后死亡,××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01的泌阳县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泌阳县人社局负担。 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10月23日下午5点多离开工作场所回到家中,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就算在工作岗位上感觉到身体不适,也没有到医院进行任何救治,属于放弃治疗,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被上诉人**辩称:2019年10月23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肚子出现剧烈疼痛,××旋即死于家中,属于突发病的一种情况,××与突发死亡件能够形成完整证据连接,符合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公路工程公司陈述称,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本案中,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其迳行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该条规定,泌阳县人社局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如认为构成或不构成认定工伤情形的,应作出的是《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程序违法。综上,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对该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