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延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超,又名**,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上诉人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通过遂平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依法取得了遂平县Y106袁庄至常韩公路建设施工权,2010年3月与遂平县交通局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同日,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公司把该项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施工项目的实施及一切税费完全由***负责,***向公司交纳工程款总额的1%的管理费用,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一切义务,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1年5月6日,***经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将遂平县Y106袁庄至常韩公路工程整体转让给***承建。后***与***合伙承建该工程。2010年4月30日,被告***委托看管工地的*顺安给原告*延超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是:**挖掘机在遂平县Y106袁-常公路干活计时106小时,邓庄干活计时8.5小时,共合计114.5小时。经联系介绍该劳务的***出庭证明,**的小挖掘机每小时工价180元。**的工资共计应为2061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支付5000元,下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延超与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延超剩余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延超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因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造成无资质的被告***以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工程,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在该工程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中实际是被告***的工地委托看管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义务,故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延超劳务费15610元,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延超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拖欠*延超工钱的证据不足;2、其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不应当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延超、***、***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认定,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协议无效。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造成无资质的***以其名义对外承建工程,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在工程中的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延超向***提供劳务,***向其出具接受劳务的证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拖欠*延超工钱的证据充分,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该工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工钱给付的时间,*延超可随时要求***履行义务,其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