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周新广、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1执保31号
原告周新广,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址:西平县。
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谷贺红。
二原告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驻马店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住址: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广、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判员**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