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512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5790115P,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栋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019)皖1225民初51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