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827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毅,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