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968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府佑街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佳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财富大厦A座414室。
法定代表人:闫素珍,经理。
被告:曲靖恒工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城街道人民工社剑桥中心18幢9楼。
法定代表人:蒋启明,经理。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清,经理。
被告:云南丰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主楼C区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和建成,经理。
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国际创客港3号楼3层SCJ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经理。
被告: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楼(北楼)云投小镇三楼C-0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兰,经理。
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贸易有限公司、曲靖恒工达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丰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