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512号之一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106号8栋2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曾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清。
被告:上海君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关喜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怡,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腾,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君初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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