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004号
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75号金中环广场24楼2405室。
法定代表人:彭祖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岳阳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办公科研楼5楼)。
法定代表人:谢亮。
第三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清。
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喜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