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佛某某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985号 申请人:佛***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1号车间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ULUL5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2748091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15872.1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72.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