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62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第三人: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河畔新世界3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856元,减半收取计10,92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