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9085号
原告: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镇瓜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DFBN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金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777503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2748091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眉山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南段783号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JJAT9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1元,由原告儋州市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尧
书 记 员 兰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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