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847号 原告:云南新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恒大玖珑湾小区(11-A1地块)一期19幢30楼3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大翡翠华庭1栋4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飞鹫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俊发河畔俊园3栋307室。 法定代表人:和建成。 被告: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新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飞鹫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329363.7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叁佰陆拾叁元柒角);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汇票金额329363.7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7日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2月28日为6358.98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为335722.68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全部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8日,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329363.7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叁佰陆拾叁元柒角)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4220200828713363715。2020年10月23日,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云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飞鹫建材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云南飞鹫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新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新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银行回复票据到期后系统第三天自动拒付。该票据2021年8月27日到期,因此于2021年8月30日被拒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飞鹫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追加本案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即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并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