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经常居住地郑州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锋,郑州市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1号天府小区4号楼东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锐,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