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34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天府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翟战均。
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楼**附**信用代码9141010059625430XU。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4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权利人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装饰装修合同、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对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为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装饰装修合同、互联网银行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