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7执保181号之四
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0年8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