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1671号
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政通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14996033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49232663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