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3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
法定代表人:王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终3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