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终2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阎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毕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