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13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龙山大道南段***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红,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8元;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