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3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生。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