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3441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闽候县。 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791527,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通公司、***的财产[以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所能查询的财产为限],保全金额以193万元为限。***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所能查询的财产为限],保全金额以193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