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9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涉案工程的供应商支付了材料款,要求上诉人返还,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案涉联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周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即便将本案认定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因承包案涉工程,在2020年11月21日向被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政 书 记 员  程 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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