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2民初500号
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闫本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二期24号楼一层7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00元减半收取计96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