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866号
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付某某,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
被告泾河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1元减半收取12005.5元,由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金梅
书 记 员  何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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