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幸福路中段4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虽未提交其诉称的施工协议,但提交了***为其出具的字条,该字条显示涉案工程由***承建,合同价款数额等内容。***还提交了同一标段其他工程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的裁判文书。二审中,***又提交部分新证据,包括商砼销售单、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濮阳分站收取试验费单据、考勤表及工人工资单。上述证据证明***与涉案工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工程是否为***实际施工问题需进一步查明,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根据重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