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388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3567XC),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佘家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