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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39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现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3567XC),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佘家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傅 郁 审 判 员  高 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