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39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现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923567XC),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佘家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傅 郁
审 判 员 高 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