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6995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佘家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