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侯**、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76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
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内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侯**、被告河南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