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3297号
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玲。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居。
地址:开封市。
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给付原告72261.12元质保金的义务,故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被告开封市新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