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6114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庆,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华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振兴北路37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健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西后街车站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力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嵊州市华诺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