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XX、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2390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负责人:叶烽。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力波。
被执行人: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仲琪。
被执行人:何浙波。
被执行人:何力波。
被执行人:陈伟英。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XX、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何浙波、何力波、陈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寿林江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何浙波、何力波、陈伟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