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与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2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柯执异字第10号
案外人:张力永。
委托代理人:丁国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
负责人:徐桂林。
委托代理人:王颖。
被执行人: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力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何力波。
被执行人:陈伟英。
本院在执行(2014)绍柯执民字第40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何力波、陈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力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力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力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