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2执恢58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埠支行(原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何樟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到位5721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初执案件(2014)绍越执民字第2996号未执行完毕,将继续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