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异2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息县罗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浉河区107国道999公里处
负责人:黄晶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司俊昆,男,1985年02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信阳豫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司俊昆、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信阳豫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斌
审判员  杜正威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