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8民初1653号
原告:湖南渲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荷塘镇荷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MA4QGYA0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罗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息县城投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城关镇息州大道东段与合德大道交叉口商务中心区C8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渲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息县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县城投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渲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渲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湖南渲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