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始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525民初5241号
原告固始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固始县司法局、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固始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郑连春、赵孝圆、被告***、第三人固始县司法局的代理人王红、游景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据《反担保质押协议书》,第三人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协助原告实现追偿权的义务。 综上,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用在固始县财政局账户上的固始县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应得工程款605万元(含***个人的5万元)直接拨付给原告固始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第三人固始县司法局、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4元,减半收取即3025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60504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秀火
书记员  陈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