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液化石油气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5执24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始县液化石油气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民申8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5执2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明 审判员 钟长青 审判员 罗 鹏
书记员 陈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