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固始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25民初5978号
原告***与被告固始县民政局及第三人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