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4153号
原告: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光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8A798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
被告: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8508048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3.67元,减半收取计11731.84元,由河南至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