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595号
原告:**收,男,汉族,1963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三门峡市公路管理总段第六工程处,住所地**县行政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721604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县。
原告**收与被告三门峡市公路管理总段第六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收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收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