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原告**银诉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平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银,男,1965年10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斌,浉河区148协调指挥加心律师。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诉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先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诉称:2008年9月15日我与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工业城安置小区10号楼住宅项目部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承包安置小区10号楼的内、外粉刷劳务工程,2010年元月份工程结束,经验收后,并出据了工程清算单,2011年4月份,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余长峰因病去世,拖欠我劳务工资74000元,后经多部门协调,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认可支付该笔劳务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诉至法院。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原告**银与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工业城安置小区10号楼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原告**银承包10号楼内、外粉刷劳务工程,2010年元月份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于2010年1月31日出据结算单,总欠劳务工资200020元,原告**银借支126000元。工业城安置小区10号楼项目部下欠劳务工资74000元,该工程结束后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下设的工业城安置小区10号楼项目部已撤销。2012年1月20日,原告**银申请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偿还所欠款,经有关部门协调原告**银打借条,从该公司借款50000元,实际下欠24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申请、投诉书、劳务合同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下设的项目部所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下设的项目部已撤销,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下设的项目部主管单位,有责任对下设机构进行清算偿还所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银劳务工资24000元。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先炳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