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新疆万国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异19号
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
法定代表人:张清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万国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99号五楼1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十字商业大厦(已注销)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二建)申请变更追加新疆万国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恒业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信阳二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变更追加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信阳二建撤回变更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撤回变更追加新疆万国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员      邓颖
审判员     陈晓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