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与鼎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2622号
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鼎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