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绍柯商初字第3007号
原告:绍兴立兴家纺辅料特艺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任家畈。
负责人:章伟江,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红江。
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禹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告:王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立兴家纺辅料特艺厂诉被告寿红江、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寿红江、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立兴家纺辅料特艺厂撤回对被告寿红江、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军
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
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宣凯良